
經國務院領導同意,審計署于2000年3月制定下發了《關于加強審計紀律的規定》,提出了外出審計的“八不準”紀律,要求審計署機關及派出機構實行審計外勤費用自理,審計組和審計人員必須嚴格遵守“八不準”紀律。從近三年的執行情況看,實行“八不準”紀律有利于保持審計的獨立性,維護審計機關良好形象,保障審計機關依法有效履行審計監督職責,得到了社會各界的一致好評。“八不準”紀律的具體內容是:
一、不準由被審計單位安排住宿。異地審計,一般由被審計單位所在地審計機關按照規定的住宿標準,本著安全、方便、節約的原則安排住宿,或由審計組視具體情況自行安排。因特殊情況確需在被審計單位住宿的,費用自理,據實支付。
二、不準接受被審計單位安排的就餐和宴請。因特殊情況確需在被審計單位就餐的,費用自理,據實支付。
三、不準無償使用被審計單位的交通工具。審計工作所需交通工具,由審計機關自行解決。確因審計工作需要臨時使用被審計單位交通工具時,要據實付費。
四、不準參加被審計單位安排的旅游、娛樂和聯歡等活動。
五、不準無償使用被審計單位的通信工具和辦公用品。
六、不準接受被審計單位任何紀念品、禮品、禮金和各種有價證券。
七、不準向被審計單位提出與審計工作無關的要求。
八、不準在被審計單位報銷任何因公因私的費用。
對違反上述紀律者,視情節輕重,作出相應的處理,并嚴格實行審計紀律領導干部責任追究制,同時,自覺接受被審計單位和社會各方面的監督。